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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七部门(单位)关于全面推开全省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来源:欧宝体育登陆入口 发布时间:2024-03-12 19:43:04 浏览量:177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运输局、水利(水务)局、铁路建设办公室,平潭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社会事业局、交通建设局、安监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家能源局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3号)精神,为维护建筑业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全面推开我省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以下简称交通运输等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开展交通运输等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是落实中央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要求的重要举措。近年来,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建筑施工项目和市政设施建设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取得很明显的成效,去年以来新建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参加工伤保险,建立了按项目参保的工作机制,取得了可复制可推广的成功经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六部委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力解决建筑业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将按项目参保的工作机制向全省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等行业的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复制,全面推开,以实实在在的工作成果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

  建筑施工公司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不能按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特别是短期雇佣的农民工,应按项目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程建设项目自缴纳工伤保险费次日起,工伤保险覆盖建设项目的全部实施工程人员,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实施工程人员特别是农民工(含流动性、临时性),直至该项目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之日终止。

  (一)实行概算提取。按照“谁概算,谁保障”、“谁预算,谁计取”的原则,明确费用计提,保障落实工伤保险费。行业主管部门要将工伤保险费用列入工程建设项目概预算编制办法中。相关的单位在编制概预算时,应在造价文件末尾新增费用栏列支“工伤保险费”,并按照项目总造价的千分之一点五单独计列,若原概算中已有列支工伤保险费应相应扣除。建筑设计企业在建设工程招标时,应当分别确定各合同段所需的工伤保险费用,以工伤保险费用总额价形式单列作为固定报价,不作为可竞争性报价,并分别包含在招标控制价和投标价中;在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应监督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按照劳动雇佣关系一次性缴纳该建筑项目工伤保险费。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开工的建设项目应按照合同进度,以未计量的工程款的千分之一点五提取,一次性缴纳该建筑项目工伤保险费,并可在工程预备费中列支。

  (二)承包企业职责。一要办理参保手续。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在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开工之前,都应按照上述第(一)项的要求,向工程建设项目所地的市、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加工伤保险,向税务部门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二要依法用工管理。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工程人员要加强用工管理,对相对来说比较稳定的职工要签订劳动合同,对项目施工期内流动性大的职工要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三要保护职工权益。建设项目施工工地发生意外事故伤害时,既要及时采取一定的措施使受伤害的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又要及时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维护受伤害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办理参保手续。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按照当地社保经办机构要求,提交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登记表、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工程招投标标书、《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证件,以及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身份证明(或居民身份证、护照)等,相关材料齐全并符合相关规定的,社保经办机构当场办结参保手续。

  (一)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确保“先参保,后开工”,杜绝“未参保,先开工”甚至“只开工,不参保”现象。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要监督建筑设计企业(发包人)加强按项目参保的管理,督促承包企业切实负起按项目参保的主体责任,以及监理单位的监理责任。

  (二)各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厅字〔2018〕13号),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相关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规划,在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和支持安全生产工作。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应将参加工伤保险的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不得缺失。监理单位未收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参加工伤保险单凭证,不得下达开工令。建筑设计企业(发包人)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加工伤保险单凭证后,按合同约定时间及参加工伤保险单凭证上保费金额,及时支付给承包人。

  (三)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要将建设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考核体系。

  (一)实行“优先参保”。社保经办机构按照“优先参保”工作机制,对交通运输等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申请,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

  (二)做到“快认快结”。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接到交通运输等行业施工公司或实施工程人员申请工伤认定的案件,要及时办理。对在工地内发生、事实清楚、当事双方无争议的工伤认定案件,要按照人社部发〔2018〕3号文件精神做到“快认快结”,及时支付工伤医疗费用。

  (三)认定“事实证据”。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当事双方有争议的工伤认定案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证据确认劳动关系,同样应当提高办事效率。

  人社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积极主动与各相关主管部门加强协调协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各相关主管部门要充分的发挥职能作用,支持配合人社部门开展工作。各地要定期互通情况,如已开工、拟开工建设项目情况及项目用工、参加工伤保险等方面的情况;要建立协商议事、联合督导、有效协调的工作机制,形成整体合力,全力实现交通运输等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在今年年底前全部参加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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