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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以新:建议明确本法中航道定义

来源:欧宝体育登陆入口 发布时间:2024-03-09 14:42:56 浏览量:177

  中国人大网讯 4月24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分组审议航道法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严以新认为, 从绿色能源和绿色经济来讲,航道的建设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第一,第2条,“本法所称航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等内陆水域中可以供船舶通航的通道”,我们航道中分自然可以通航的,还有修了水库后由于水位抬高可以通航的,第2条在定义当中把这两种情况都包含进去了,建议再明确一下。

  第二,第4条讲投入问题,前面讲了航道建设的滞后很大原因是在于财政投入的不足,第2款讲到“在财政预算中合理的安排航道建设和养护资金”,我觉得确实要保障资金,“合理的安排”好像比较软一点,建议在用词上能保证一下,加大投入力度。

  第三,第25条第3款,“在不通航河流上建设闸坝后可以通航的,闸坝建筑设计企业应当同步建设通航建筑物或者预留通航建筑物位置”,这个比较难,这一条在实施上面,按照条文想这样做可能很难做到,在大多数情况下要在条文上加大一点力度,否财操作性比较差。

  第四,第27条,建议在“供水等特殊工程外”后,加上一句话“还应当符合国家通航标准和技术规范”,后面是“不得因工程建设降低航道通航条件”。

  第五,第36条,“造成通航河流断航,需要恢复通航且具备建设通航建筑物条件的,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水行政主任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这里还有一个问题,是谁出钱的事情,说到这方面要把投入问题讲清楚。

  第六,因为航道建设和船舶的建设有点关联,我看了一个数据,我国内河的平均吨位约为400吨,发达国家是1200吨到1600吨,而且我们的船都会存在载重吨位小、船型杂、船型标准化程度低的特点,不利于专业化、规模化的内河、运河发展,航道建设和船型的建设应该要适合航道建设,应该同步进行,对提高船闸的通过能力都是有帮助的,建议加一个这方面的条款。

  第七,航运的信息化方面能不能加一个条款,我们现在的状况是,除了长江部分河段外,大部分内河航道还未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船舶滞航处置手段落后,有些时候一滞航,船要等一两个月才能过闸,这和整个整合资源、信息化资源的建立缺乏有关,建议增加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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